第三条

有效

本省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