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农业、生物、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灾害信息调度、灾情评估,指导防灾、减灾以及灾后恢复生产,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监测、防治和植物检疫等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抗旱应急水源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气象观测站网设施布局优化完善,强化气象预报预警、科技创新、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