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和国有资产监督联系点建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