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六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