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