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