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说明研究处理的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