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六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需要公布档案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或者其授权的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并注明所公布档案的出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