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