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门站是指长输管道天然气分输站外接收天然气,并经调压、计量后向城市市政燃气管道输送燃气的场所。城市门站与长输管道天然气分输站的分界,以长输管道天然气分输站围墙外2米为界,或者按照上下游双方协定的分界线为界。
(二)燃气汽车加气站,是指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加注LPG、CNG或LNG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经营活动场所。
(三)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是指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压缩天然气车载储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场所。
(四)燃气经营区域,是指燃气经营者依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许可,依法对居民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商业用户、采暖空调用户、工业用户等提供经营服务的地域范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