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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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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效

拆除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前,建设单位和拆除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切断燃气供应。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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