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拆除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前,建设单位和拆除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切断燃气供应。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