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规程,公布服务标准,并履行服务承诺。燃气经营者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燃气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实际使用计量收取燃气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