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