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林木采伐实施下列检查监督:

(一)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勘查采伐现场;

(三)核实采伐情况;

(四)进行伐后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