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林木采伐实施下列检查监督:(一)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二)勘查采伐现场;(三)核实采伐情况;(四)进行伐后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