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低于原面积、原标准,覆盖更多人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