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信用管理机制,对河道采砂作业活动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