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