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结构损坏、面层脱落、外立面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清洗。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