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组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形成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
支持燃气企业通过自建、合建、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满足调峰和应急需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