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等生物质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