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燃气行业协会、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设施保护、用气安全、节约用气等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