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升学生自救、互救能力;在溺水风险高发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