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支持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风险防范、注销登记、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