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由其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