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