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主要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

(三)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整合各类涉农、涉牧等乡村振兴领域项目中按照规定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牧区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嘎查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七)社会力量捐助的资金;

(八)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