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