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五章 养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者中断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并立即组织抢修,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