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者中断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并立即组织抢修,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

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