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五章 养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应当坚持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群众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业化、市场化。鼓励开展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个人或者家庭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吸纳当地农牧民从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