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依法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鼓励设置智能限高、限宽设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