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县道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牧区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