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