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的技术状况开展检测和评定,制定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公路长大桥梁和隧道,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记录、保存监测数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技术状况年度监测评定,建立技术档案。

国道、省道、边防公路的养护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养护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收费公路的养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专用公路的养护由专用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