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行的公路或者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