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不得使用电钻、电锯、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