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