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