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