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