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被海关、海事、反走私综合治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列入本行业信用评价最低等级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情形。

经营主体不再具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且不存在第二项至第四项列入情形的,自动移出重点关注名单。经营主体因存在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满三年,未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自动移出重点关注名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