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依照本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在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二)取消参加评优、评奖等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四)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