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对依照本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在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一)在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二)取消参加评优、评奖等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四)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