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经费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