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加大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评价权重,将承担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核定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推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