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

(二)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分别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县(市、区)园林部门明确单位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