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擅自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三米。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项目除外;
(二)公益性市政项目必要的通风设施可以设在城市绿地内,其设计风格应当与城市绿地整体景观相协调;其他项目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