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园林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实行行业指导。

已种植的行道树和原有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

城市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坚持交通优先,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合理增加绿化覆盖率。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结合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实施建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