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联动创新区建设和发展工作,加强与各片区在政策、产业、平台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联动创新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联动创新区建设和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支持政策,确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联动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优先在联动创新区复制推广,增强联动创新区改革自主权,开展差异化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