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银行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基于多式联运单证的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