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节水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