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管理人员,推进实施节水改造,更新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配备用水计量设施,加强用水日常管理,创建节水型单位。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